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222542号“众味联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27号
申请人:梁剑毅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企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2542号“众味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57361号“众味坊”商标、第8136343号“味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3、引证商标二为无主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4、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被提出撤销申请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咖啡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读文字“众味”,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众味”与引证商标二“味众”文字构成相同、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