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GLER TUBE T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807号“DENGLER TUBE T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462号

       

      申请人:DENGLERLANG TUBE TEC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807号“DENGLER TUBE 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与第7类第G1074752号“DENG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同意书(经公证认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存在一定差别,且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该同意书和两商标共存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用于金属加工和金属处理的机器,尤指用于加工管道及其零部件的机器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