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807号“DENGLER TUBE T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460号
申请人:DENGLERLANG TUBE TEC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807号“DENGLER TUBE 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与第42类第G1074752号“DENG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同意书(经公证认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存在一定差别,且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该同意书和两商标共存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用于机器自动化操作(尤指管道加工机器)的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安装和维护等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