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983986号“知识空间营造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31号
申请人:知识空间(广州)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3986号“知识空间营造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独创,具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知识空间营造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申请商标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