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太太NA TAI T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21418629号“纳太太NA TAI TA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63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晓云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1日对第21418629号“纳太太NA TAI 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多次在行政及司法程序中被予以保护,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并依法予以特别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190557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3287293号“好太太家居”商标、第404115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18193503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1819808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综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各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企业相关资料、商标相关材料;
      3、“好太太”广告投放效果评估;
      4、总经销协议;
      5、相关报道;
      6、明星代言广告宣传资料、产品代言费;
      7、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证明、广告监测报告、发票;
      8、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
      9、调查报告;
      10、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异议复审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晾衣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家用器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晾衣架”商品上曾在司法程序、行政程序中被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喜家宜”、“欧莱怡”、“护舒芬”、“净芙兰”、“歌莉倩”、“麦兜比比”、“贝因爱”、“今世美”等四百余件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晾衣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晾衣架;家用器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纳太太”及对应拼音“NA TAI TAI”构成,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尤其在申请人“好太太”商标在“晾衣架”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这种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更甚。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存一定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不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于申请人,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商号权之规定。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评述。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对此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