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1827908号“Aliclou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86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南阿里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阳曙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27908号“Aliclou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406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连续三年处于停止使用状态,应予撤销。二、被申请人从事的是为第三方提供购物信息服务,提供的是虚拟的互联网平台服务,未提供过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理由:一、被申请人是世界知名互联网企业,旗下的“阿里云”创立于2009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安全、可靠的计算、数据处理能力和互联网服务,服务范围覆盖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阿里云”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以来便投入实际使用,期间未曾间断。三、申请人系一贯恶意摹仿被申请人及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其恶意申请撤销的行为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及正常市场秩序。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概况;
2.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
3.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与被申请人的关联关系证明;
4.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获得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质及委托域名核验的多份合同;
5.“Alicloud”网络检索结果;
6.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提供的域名注册相关服务的网页;
7.阿里云域名及商标的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文章;
8.申请人的公司的证据材料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了的证据与本案在案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一、本案被申请人属于注册在外国的公司,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二、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与被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表示异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因此,申请人仍坚持其撤销请求。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域名注册(法律服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公司概况、证据2中的在主持计算机网站服务上所获荣誉证书及马云先生所获荣誉、证据5网络检索结果、证据8申请人的公司的证据材料等证据,均与本案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在“域名注册(法律服务)”等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缺乏关联性。证据3为关联关系证明,被申请人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属于关联公司。证据4为多份合同,可以证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获得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并且委托域名核验服务提供商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我国境内用户提供域名核验服务,但证据4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6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提供的域名注册相关服务的网页,网页上显示的商标标识为“Alibaba cloud”,但经查询被申请人在第4501-4506服务群组上还注册有“Alibaba cloud”商标,故证据6不足以证明是对本案复审商标“Alicloud”的商业使用。证据7为关于阿里云域名及商标的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文章,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家务服务、服装出租、殡仪、交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务项目。因此,综合被申请人所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服务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