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266650号“Dr Ci Labo SUPER
WHITE377v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881号
申请人:强生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6650号“Dr Ci Labo SUPER WHITE377v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7329202号“兰妮斯顿Lennisdon SUPER WH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SUPER WHITE”为简单英文单词组合,译为“特别白”,使用在“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商品特点、功能效果等特点的描述,从而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将《评审意见书》寄送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确具有皮肤增白、遮瑕的作用与功效,故并未对商品品质和功能进行任何夸大或带有欺骗性的描述,其注册使用不用误导公众。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未造成消费者对产品功能用途的误认。四、引证商标中也包含“SUPER WHITE”,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3557235号“Dr Ci Labo及图”商标的注册信息、申请人“Dr Ci Labo”品牌介绍、产品销售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SUPER WHITE”为简单英文单词组合,译为“特别白”,使用在“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商品特点、功能效果等特点的描述,从而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减了导致公众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段晓梅
王训陶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