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得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099349号“浪得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603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市横县辰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9349号“浪得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驳回商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浪得动”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