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592275号“国粹艺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50号
申请人:陕西东方艺粹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2275号“国粹艺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国粹”,一般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