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姐麻辣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542363号“兵姐麻辣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69号

       

      申请人:四川兵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集智汇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2363号“兵姐麻辣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无固有含义,不属于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在第43类服务上大量含有“兵哥”的商标已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兵姐”作为商标使用对军人有失尊重,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