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mel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2807564号“pomel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6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帕美乐时装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孙顺
      委托代理人:青岛百纳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07564号“pomel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841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孙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帕美乐时装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没有发现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信息,认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并未在指定商品上投入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络搜索复审商标的结果打印件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持续正常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本案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如下:
      1、授权书;
      2、5份服装采购合同原件;
      3、22份采购商采购衣服小票原件;
      4、“pomelo”服饰阿里巴巴工厂店网址及天猫旗舰店网址,商品评价及商品款式以及众多销售订单;
      4、服装实物照片、吊牌信息及鞋带。
      我局将上述材料送达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中均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于指定商品项目上连续规范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合同模板网页截屏打印件;
      2、被申请人1688网店商品的交易记录页面打印件及网页截屏;
      3、天猫网页检索“POMELO旗舰店”搜索结果页面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6月25日申请注册,2015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25类腰带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20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证据2-服装采购合同上的采购方、供货方与证据3-采购商采购衣服小票上的付款方、收款方不对应,证据4-网页材料未经公证,对其真实性我局不予认可,证据5-服装实物照片、吊牌信息及鞋带为自制证据,仅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得以实际履行,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准使用的腰带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