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64796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35号
申请人:武夷山市林福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6479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560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两者在构成要素及设计手法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将其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