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791号“BIOLOGICAL BEAU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431号
申请人:GROUP FOURTEEN IP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1791号“BIOLOGICAL 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缺乏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与第21687785号“生物美 BEAUTYB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6829号“生物美 BEAUTYB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G784992号“2B BIO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故本案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除牙膏之外的商品上进行审理。申请商标“BIOLOGICAL BEAUTY”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牙膏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浮石、线香、干花瓣与香料的混合物和熏香用香囊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牙膏、浮石、线香、干花瓣与香料的混合物和熏香用香囊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字母组合“BIOLOGICAL BEAUTY”,其中“BIOLOGICAL ”译为“生物的,生物学的”,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