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35430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62号
申请人:雅科贝思精密机电(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43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9679号“QUARK DESIGN 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情况介绍、网络检索结果、申请人参展情况、媒体报道、宣传图片、资产利润表、专利申请情况、产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图像处理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计算机软件设计” 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经艺术设计的三角图形和小写英文字母“a”构成,与引证商标所含大写英文字母“Q”在整体外观、表现方式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