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域麦尔斯X.Y.MILES 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624771号“西域麦尔斯X.Y.MILES 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34号

       

      申请人:麦稳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24771号“西域麦尔斯X.Y.MILES 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8553号“麦尔斯MILES”商标、第7136622号“西域”商标、第4732862号“斯麦尔”商标、第6059759号“斯麦尔 SMILE”商标、第7687176号“斯麦尔”商标、第3032182号“麦尔”商标、第11633648号“麦尔A”商标、第13918186号“麦尔沃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西域”、“麦尔斯”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与引证商标一“麦尔斯”、引证商标二“西域”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文字构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酱、天然增甜剂、食品用糖蜜、面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糖、糕点、洋参冲剂、面包、咖啡饮料、医用营养添加剂、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