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27989 - 商评字[2020]第0000016423号 - 申请人:文军辉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427989号“邑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423号

       

      申请人:文军辉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7989号“邑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29138号“昌邑老面大饽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971633号“昌邑 CHANGYI GINGER FLYING K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将申请商标读作“邑昌”不符合现代人的呼叫习惯,申请商标具有明确的第二含义,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中,仅顺序不同,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馒头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馒头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包子之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邑昌”,亦可呼叫为“昌邑”,为我国山东省的县级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