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先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466398号“送先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413号

       

      申请人:张怀勇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6398号“送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送先生”,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茶馆等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所指定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