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036461号“一路i车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08号
申请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036461号“一路i车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20865号商标、第17785376号商标、第317800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一路车位”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一号车位”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