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705109号“佳源KAW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01号
申请人:佳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5109号“佳源KAW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同意删除申请商标在咖喱调味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的第6844406号“佳源正品JIAYUANZHENG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68790号“佳源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74237号“佳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49761号“佳源牧场 为生活加源GAILYLAND SOURCE FOR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782163号“佳源牧场 为生活加源GAILYLAND SOURCE FOR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973588号“佳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及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咖喱调味料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同意删除申请商标在咖喱调味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已明确同意删除商品以外的印度煎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系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汉字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的显著识别文字“佳源”,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糕点、面包、月饼、包子、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糕点、月饼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糕点、粥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月饼、糕点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粽子、糖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面包、糖果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