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NOLIA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045835号“MAGNOLIA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03号

       

      申请人:慕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5835号“MAGNOLIA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泰国著名房地产开发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4051号“顶级买在线MAGNOL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57808号“MAGNOLIA HOME THE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92318号“MAGNOL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462034号“MAGNOLIA LOU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998130号“MAGNOLIA BAK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目前权利状态尚不稳定。2、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协商转让事宜,或对其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3、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共存于市场,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亦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所有人均未向我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
      2、截止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均未对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英文“MAGNOLIAS”及图构成,其显著识别英文部分“MAGNOLIAS”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引证商标二的认读部分、引证商标三、五的英文“MAGNOLIA”仅一字母之差,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相混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力资源管理、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代理、商业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各引证商标并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