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149136号“ROO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96号
申请人:鲁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9136号“ROO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03392号“根尖体育ROOT 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8369号“ROO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3、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二所与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均未向我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
2、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ROOTS”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ROOT”,与引证商标二“ROOTS”在呼叫、字母构成上完全相同,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已编码磁卡、空白智能卡、微芯片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9类数据记录器、计算机软件(用来分析数据记录器产生的数据)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