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149134号“ROO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95号
申请人:鲁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9134号“ROO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03392号“根尖体育ROOT 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与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均未向我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ROOTS”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ROOT”,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发行信用卡、账单支付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6类资本投资、基金投资等服务均属于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