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DENFREY 1842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399041号“LODENFREY 1842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83号

       

      申请人:罗登弗雷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9041号“LODENFREY 1842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80005号“LODENFR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罗登弗雷销售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鹏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