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537431号“聊天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82号

       

      申请人:成都金银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7431号“聊天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紧密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360、百度百科关于“聊天宝”的搜索页面、“聊天宝”官网、微博截图及相关媒体报道(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聊天宝”构成,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具有聊天的功能,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