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IFENG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344503号“BEIFENGH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75号

       

      申请人:翁金肖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4503号“BEIFENG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6633号“千狐QIANHU及图”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