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33487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77号 - 申请人:世界旅游小姐国际赛事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4334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77号

       

      申请人:世界旅游小姐国际赛事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34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旅游小姐组织常设机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78320号“德斯爱蒙DESIAIM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5780402号“WALK ON EARTH EST·2016 COMPLETE RELEASE OF CH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相关授权书、公证书、活动文件、广告宣传协议、广告宣传片播出证明、相关合同及发票、新闻媒体报道、作品登记证书其在先判例(均为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图形在图形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