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0840160号“百加得莫吉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71号
申请人:巴卡迪及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40160号“百加得莫吉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78345号“百加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20年1月6日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31625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初步审定,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系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百加得莫吉多”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百加得”,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无酒精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2类无酒精饮料、无酒精鸡尾酒等商品均属于类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