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048791号“LEAN AUTOMA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7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电装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48791号“LEAN AUTOM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41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253702号“L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04335号“LE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253702号“北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41类、第42服务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第41类:申请商标由英文“LEAN AUTOMATION”构成,其显著识别认读部分“LEAN”与引证商标一“LE@N”整体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引证商标二易被呼叫或识别为英文“LEAN”,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和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第42类: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部分“LEAN”与引证商标三“LE@N”整体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控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规划、质量控制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