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17035 - 商评字[2020]第0000027032号 - 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2170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032号

       

      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70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73015号“邻趣及图”商标、第30065555号“APPIA及图”商标、第30045436号“APPIALIFE及图”商标、第30059826号“APPIA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设计风格、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已具有较强显著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互联网域名租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