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710556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65号 - 申请人:卡尼瓦尔(香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710556号“DONUT ADVENTU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65号

       

      申请人:卡尼瓦尔(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556号“DONUT ADVEN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本案申请人是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23341号“DONUT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223347号“DONUT 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223386号“DONUT VILL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482188号“咚咚仔森林DONUT'S FOR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的关联公司,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签署转让文件,且引证商标一、二、三目前权力状态尚不稳定。二、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的第17940838号“DON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将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函》,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引证商标五、第11420900号“DO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439940号“ADVEN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四、引证商标六、七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若该商标被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2、截止本案审理时,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并未我局提交转让申请。
      3、截止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函》。
      4、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DONUT ADVENTURE”及图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五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DONUT”,且图形部分相像,与引证商标六“DONUT”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同,同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英文“ADVENTURE”,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间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均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玩具、扑克牌、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游泳池(娱乐用品)、棒球手套、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抽奖用刮刮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玩具、扑克牌、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28类游戏机、合成材料制圣诞树、抽奖用刮刮卡、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第28类护肘(体育用品)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第28类玩具、棋、锻炼身体器械、护腕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截止本案审理时,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并未我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同时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此外,申请人虽称与引证商标五所有人正在洽谈商标共存事宜,但截止本案审理时,三个月的补正期限已过,申请人并未提交有关其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之协议等相关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