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710557号“DONUT ADVENTU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64号
申请人:卡尼瓦尔(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557号“DONUT ADVEN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本案申请人是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23343号“DONUT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223349号“DONUT 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223388号“DONUT VILL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的关联公司,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所有人签署转让文件。二、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的第17940935号“DON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393586号“DON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将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函》,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65515号“NATIONAL GEOGRAPHIC ADVEN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五、第15164456号“DO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第22667055号“DO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四、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目前处于撤销及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力状态尚不稳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3、截止本案审理时,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所有人并未我局提交转让申请。
4、截止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引证商标五、七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函》。
5、引证商标六于2019年8月21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578号《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决定不予撤销,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6、引证商标七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8046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DONUT ADVENTURE”及图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ADVENTURE”,同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五、六、八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DONUT”,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间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均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纸、复写纸、纸餐巾、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照片(印制的)、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书籍装订材料、文具、墨水、封印(印章)、铅笔、文具或家用胶条、绘画仪器、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建筑模型、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16类纸、印刷品、印刷出版物、书籍装订材料、文具、墨水、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建筑模型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16类复写纸、纸餐巾、铅笔、照片、包装纸、封口印章、铅笔、文具或家用胶条、制图尺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第16类印刷出版物、数学教具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第9类学习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截止本案审理时,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所有人并未我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同时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此外,申请人虽称与引证商标五、七所有人正在洽谈商标共存事宜,但截止本案审理时,三个月的补正期限已过,申请人并未提交有关其与引证商标五、七共存之协议等相关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