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208332号“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50号

       

      申请人:海南钱小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8332号“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整体具有独特含义和效果,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依法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门店照片、订货单、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茶”及图构成,其中“茶”字使用在指定的“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