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控 YUN JIAN K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893197号“云建控 YUN JIAN K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58号

       

      申请人:张丰显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3197号“云建控 YUN JIAN K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本身无特殊含义,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云建控”及对应拼音“YUN JIAN KONG”组成,其指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