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406107号“盐池黄花菜 YANCHI HUANG
HUA C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980号
申请人:盐池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宁夏八骏奔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06107号“盐池黄花菜 YANCHI HUANG HUA 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我局引证的第25430817号“盐池黄花 YANCHI HUANG HUA C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30818号“盐池黄花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是“盐池黄花菜”品牌的开拓者和建设者,其“盐池黄花菜”品牌是盐池黄花菜产业从业者的共享名片,且申请人已将《管理规则》中相关条款进行补正,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相关报道、所获荣誉、《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盐池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商标转让事宜载于第167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给了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盐池黄花菜及图”商标作为集体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集体商标的管理规则》应包含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品质、手续、权利义务,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检验监督制度。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全文已明确经营者为申请人,且已删除第七条及第八条中的其他权利、其他义务,但第五条所附《露地黄花菜生产技术规程》并没有明确使用该集体商标的黄花菜应达到的具体品质标准,更未涉及使用该集体商标的食用干花等其他三项商品应达到的品质标准。因此,该管理规则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