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2930576号“雲鏈”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3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厦门地平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930576号“雲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566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从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被申请人的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与生产经营方向均不涉及“运输”有关的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不符合。2、复审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与运输有关,而我国对交通运输有特别规定,需要被申请人有相关的经营资质。被申请人如果从事了与交通运输有关的经营活动而没有获得相关的经营资质,将构成非法运输。3、经查询《中国商标网》中的复审商标信息,未见复审商标有任何许可他人使用的记录。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不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商业性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查询页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通过许可其全资子公司云链电子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购买第三方的运输服务用给下游客户供应货物的方式实现了对复审商标在第39类运输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认为被申请人非法经营或非法运输进而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是非法证据。此外,行为人超出企业经营范围所为的法律行为在民法上的效力得到保护,不能当然视为无效。即使该等行为在效力上存在瑕疵,也不能否认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实施了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使用行为。2、被申请人授权其全资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确实尚未报商标局备案公告,被申请人已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启动了报备程序。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足以证明其在经营过程中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服务,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协议》;2、云链电子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投标文件;3、新疆伊犁州G577精伊公路北天山隧道工程钢材采购合同、发票、签收回执、税务机关系统查验结果;4、云链电子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货物供应、发票开具和付款情况签署对账单。
我局将上述证据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意见:1、被申请人与《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被许可人为母子公司关系,且该协议为自制证据,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2、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等服务上。被申请人提交的采购合同及发票等使用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且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在金属制品及货物出售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运输经纪;交通信息;商品包装;船只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汽车出租;贮藏;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运输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我局对云链电子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商标的许可使用系民事行为,依当事人意思自治,不以向商标局备案为生效要件,我局对申请人关于许可合同有效性的抗辩不以支持。但是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为云链电子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他人在工程钢材等商品上的投标、采购证据,而并非云链电子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向他人提供运输、贮藏、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服务,并以“雲鏈”作为区分此类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运输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