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齿倍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535826号“健齿倍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84号

       

      申请人:广州市壹美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5826号“健齿倍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特点。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健齿大师”、“健齿先锋”等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已获准注册,并没有以“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而驳回。故申请商标应依法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健齿倍优”,指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非医用漱口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