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妹妹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7211953号“龙妹妹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台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思明区必浩得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焕悦
      
      申请人因第7211953号“龙妹妹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9243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09年签署商标授权契约书,授权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君龙人寿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包括复审商标在内的“阿龙”“龙妹妹”商标。君龙人寿产品涵盖寿险、意外险、健康险等各类险种,为各个年龄阶段或各类企业的客户提供养老、健康、医疗、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障。君龙人寿公司自取得商标授权后,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包括网站网页、微信公众号、产品宣传册、现场活动海报等实际经营中。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契约书;2、君龙人寿公司网页、公众号截图;3、君龙人寿宣传页及印刷品发票、承印人证明、承印人营业执照副本。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2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拍卖;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君龙人寿公司于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并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均为君龙人寿公司及相关商标在保险服务上的宣传证据,而并非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向他人提供广告、市场分析等复审商标指定服务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广告等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2019年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张潇文
    刘胤颖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