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58695 -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64号 - 申请人:国际足球联合会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158695号“QATAR 2022”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64号

       

      申请人:国际足球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8695号“QATAR 202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世界杯主办国“卡塔尔”和举办年份“2022”组合在一起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不会导致广大球迷和普通公众对商品和服务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已有大量类似情况的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根据在先审理原则,本案申请商标应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介绍;世界杯介绍;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介绍;申请人已获准注册的类似情况的商标信息;关于国际注册第1131509号“SPAN 2014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经公证认证的卡塔尔工商部知识产权保护局出具的同意“QATAR 2022”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官方同意书复印件;“QATAR 2022”在卡塔尔获得注册的注册证复印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表明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的“QATAR 2022”商标在卡塔尔已被核准注册,且卡塔尔工商部知识产权保护局已同意国际足球联合会将“QATAR 2022”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故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应予驳回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常凯
    陈思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