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之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699012号“果之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71号

       

      申请人:广汉市爱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新天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9012号“果之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3186号“果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68728号“果然 仙鲜 F-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15613号“果之悠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477542号“果汁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095566号“然之果ranzhig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果之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主要认读的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柑橘、谷(谷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