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606693号“绍兴地铁Shaoxing Met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294号
申请人:绍兴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铭联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6693号“绍兴地铁Shaoxing Met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唯一指代性,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多个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批复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一期建设规划的通知、申请商标委托设计合同、绍兴地铁视觉识别系统手册、申请人官方网站及申请商标使用情况、媒体宣传报道、与申请商标构成要素相同商标注册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绍兴”,但其整体已形成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