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309365号“喜采龙XICAIL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60号
申请人:博一利服饰贸易(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快又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9365号“喜采龙XICAI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3455号“喜彩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484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3848号“ 得力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702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喜采龙”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