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995842号“翡翠圣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57号
申请人:林发春
委托代理人:广东麦肯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5842号“翡翠圣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茶”的专用权,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5642号“翡翠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第5028317号“翡翠圣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过商标专用权,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专用权保护期之后再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期满已超过一年。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放弃对“茶”商品的专用权,故本案仅针对除“茶”之外的商品进行审理。申请商标“翡翠圣心”与引证商标一“翡翠心”仅一字之差,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之外的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