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王生活”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4040178号“帝王生活”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26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永强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瑞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冰玉
      
      申请人因第14040178号“帝王生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721号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经成为广为熟知的知名商标。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网信息、仓库照片、产品手册、说明书、吊牌原件、《商情瞭望》、《慧聪商情》杂志广告原件,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代理商经销合同及送货单、转账记录复印件。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书》、销售代理合同、发票、送货单、电器宣传彩页、产品手册、使用说明书、广告、展厅照片、实物照片、经销商门店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5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葛静于2014年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淋浴热水器、燃气炉、电炊具、电水壶、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电暖器、风扇、饮水机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4月27日。2017年3月20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等全部商品上在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独家授权书》,可以证明申请人自2015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期间许可中山市帝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申请人为中山市帝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提交的中山市帝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分别与李晓红、冯体华于2017年3月1日、2017年8月22日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可以证明中山市帝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分别委托李晓红、冯体华为其销售代理人,推销复审商标的燃气热水器、灶具、吸油烟机、消毒碗柜、电水壶产品。2017年3月1日、2017年8月22日向冯体华、李晓红发货的送货单可以与之相佐证。另,中山市帝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分别与折明亮、黄安宁签订的《代理商销售合同》,可以证明中山市帝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授权折明亮、黄安宁分别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广西柳州市的经销商,销售复审商标的饮水机、燃气炉、淋浴热水器、电暖器、电水壶、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柜商品,合同有效期分别自2017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止、自2017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止。2017年9月23日、29日发往鄂尔多斯市、柳州市的送货单及转账凭证可以与之相佐证。此外,《商情瞭望》2017年第2期、第3期、第5期、第6期、第7期及《慧聪超级商情》2017年3月刊、《慧聪商情》2018年3月刊、4月刊中,显示了帝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在吸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商品上的广告宣传情况。中山市帝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慧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于2018年1月签订的《超级商情合同》显示的推广品牌为“帝王生活”,2018年1月31日的广告费发票可以与之相佐证。结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手册、仓库产品包装图片显示的复审商标及其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抽油烟机、燃气灶产品图片,上述在案证据可以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淋浴热水器、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商品上在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电水壶、风扇、饮水机商品与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电炊具、电水壶、风扇、饮水机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
      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冰箱、电暖器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冰箱、电暖器商品上在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淋浴热水器、燃气炉、电炊具、电水壶、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风扇、饮水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冰箱、电暖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