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342128号“大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53号
申请人:深圳联科驰骋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耶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42128号“大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享有“大芬DAFEN”及“大芬油画DAFEN PAINTING及图”商标的在先权利,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47068号“大芬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汉字“大芬”,与引证商标仅一字之差,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油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油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