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400520号“HT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06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热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义变更前申请人:北京豪特耐集中供热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玉环县鹤梦管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0520号“HT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0546号决定,于2019年01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豪特耐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400520号第11类“HTN”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400520号第11类“HTN”商标,原第140052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1998年12月2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于200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产品图片;
2、申请人产品手册;
3、申请人与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应被采信。申请人提交证据中所涉及的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北京豪特耐集中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暖气锅炉供水设备、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等商品上,于200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6日对复审商标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经核准,于2020年1月10日复审商标名义变更为北京热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2、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集中供热设备和节能环保设备、管道设备产品;开发、设计集中供热设备和节能环保设备、管道设备产品等项目。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5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分别于2015年、2016年、2017年签订的向申请人采购热力工程材料设备及售后服务合同,后附有产品清单,以及金额相对应的发票,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申请人对直埋保温管、预制保温管等热力工程材料等商品进行了使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带有复审商标的产品手册及产品实物图片以及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其复审商标,在与实际使用的热力工程材料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类似的暖气锅炉供水设备、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李淑维
李世恒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