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850696 -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45号 - 申请人:贝赛思国际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850696号“B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45号

       

      申请人:贝赛思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50696号“B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4778号“B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部分均为字母“BG”,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