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274193号“H.M.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02号
申请人:会泽玉福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74193号“H.M.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04354号“HM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69514号“煌明煌 HM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被识别为字母组合“HMH”,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为字母组合“HMH”,引证商标二易被识别为由字母组合“HMH”及汉字“煌明煌”横向排列而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纸、海报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