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维拉TIVOL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8652585号“蒂维拉TIVOL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65号

       

      申请人:法戈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美国帝王音响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恒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广州市卡酷皮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0日对第18652585号“蒂维拉TIVO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极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第13476537号“TIVOLI 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市场混乱,并带来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英汉大词典》对“AUDIO”的释义复印件;
      2、在360上对争议商标及被申请人的搜索结果截图复印件;
      3、申请人产品宣传资料及杂志广告;
      4、申请人同中国经销商签订的销售许可协议及开具的账单复印件;
      5、在先案件裁定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权人名称不一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中国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证据完全不予认可。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部分送货单据及产品图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主要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市卡酷皮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机套、智能手机保护套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我局决定异议不成立,准予该商标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6月21日的《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商标。2019年10月27日,经我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广州恒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由美国帝王音响公司2013年11月4日申请注册,2016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播放互联网音乐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商标。2019年3月13日经我局核准名称变更为法戈TA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TIVOLAN蒂维拉”与引证商标“TIVOLI AUDIO”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或其属于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