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044164号“乡村鲜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79号
申请人:深圳捷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44164号“乡村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8816号“乡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11001号“乡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377078号“乡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75276号“乡村草黄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759671号“乡村公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500682号“乡村茶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本案中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投入大量的宣传,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出现消费者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项目介绍、官网截图、公众号管理后台、网站报道、相关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为汉字“乡村鲜生”,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前两字均为“乡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