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368394 -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72号 - 申请人:台湾山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3683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72号

       

      申请人:台湾山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68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3625号“DSLO YUDISIN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已有在先合法权利基础,属于延伸性申请注册。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被他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后,已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舞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戏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他人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